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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排查ppp隐性债务风险

2019-05-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财政部已于4月底给各地财政局下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下称“40号文”),发文的原因则是为了遏制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夯实ppp高质量发展基础。在40号文中,财政部对地方财政局提出了若干要求。

  首先,财政部此次要求地方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项目管理规范,抓紧梳理入库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其次,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维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项目平买地,避出半拉子工程。

  再次,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并核查项目咨询机构和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8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ppp中心将对出具违法违规咨询服务意见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处理。

  第四,对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但认定存在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严格对照10号文有关规定甄别项目是否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经充分论证未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范的ppp项目,应当做好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解释说明工作,继续推进项目有序实施。

  此外,文件还附上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表,并要求对每个项目都提供是否认定为隐性债务的依据。此轮自查,需要在6月底前完成。

  “针对的是已入库的所有ppp项目,全部一一检查过关,这一点比以往历次核查更为严格,但是还给了已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系统的ppp项目一个挽救的机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一次充分论证。”北京某ppp资深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读称,此次文件针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隐性债务问题进行梳理,“判别标准是财金〔2019〕10号文,说明符合该文标准的就不属于隐性债务,本次梳理后存留下来的ppp项目更有政策保障。” 

  “这次文件更明确了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责任,可能会处理一些咨询机构或专家,但各地ppp专家水平参差不齐,也可能发生误伤情况;专家水平问题也可能会误伤一些ppp项目,因为各自对财金〔2019〕10号文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该人士表示,至于地方政府认定ppp项目是否为地方隐性债务,“这个认定过程应该会由各地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专家的专业水平成为本次核查的关键。” 

  “在6月底前,各ppp项目似乎会有自我补救的机会,通过修改两评一案、补充协议的方式。”该人士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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